天水机场将于2008年9月底正式通航。机场的通航将为我市构筑立体交通网络,加快人流、物流、信息流,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确保天水机场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现就天水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天水机场民用航空净空保护范围
本通告所称机场净空保护范围,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天水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组成的区域(南侧至麦积区麦积镇后川村,北侧至麦积区渭南镇,东端至清水县陇东乡崔杨村,西端至秦州区太京镇盘龙村)。
二、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其它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八)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九)其他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活动。
三、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本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许可后方可建设。净空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应限期拆除。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全市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爱护机场设施,积极维护机场净空秩序,以保证飞行畅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规划、机场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和有关法律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分别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者自己承担。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