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起特大抢劫杀人案主犯执行死刑
昔日劫财害命 今日刑场伏法
(记者肖汉丽 通讯员王卫红)一度备受社会关注的麦积区两起特大抢劫杀人案主犯吉某、苏某,于2008年4月3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贷款生怨恨 杀害其家人
罪犯吉某是麦积区甘泉镇人,捕前系甘肃政法学院的大学生,曾因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其父欠贷款一事,对甘泉信用社张某不满。2006年1月,吉某与已判刑的同案犯潘某预谋抢劫张某未果后,吉某又提出绑架张某之子,并与潘某、王某(同案犯,已判刑)共同策划了绑架方案。吉某到场并指使王某、潘某在麦贾公路甘泉峡门路段一水土保持碑附近挖坑,准备绑架杀害张某之子后掩埋尸体。因考虑吉某与张某之子的司机董某认识,且在公路附近不便实施犯罪而放弃。吉某又提议去张某之子住宅抢劫并杀害其家人。3人采取打电话、跟踪等方式,确认了张某之子在麦积区的具体住址,并购买了5把匕首、一根绳子、3双手套等作案工具,还商定实施抢劫的具体分工。
同年2月23日15时许,吉某、王某、潘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并购买胶带纸一卷,来到张家,谎称找人将门骗开。因张某不在家,张某之妻王某便让3人坐在客厅,并与吉某闲聊。王某按事先分工到卫生间准备好绳子,返回客厅后趁王某不备,用绳子猛勒其颈部,潘某抓住其双腿,后又从王某手中接过绳子对王某继续勒颈。吉某、王某搜寻室内财物时,将正在睡觉的张某6岁的孙女惊醒并哭喊,王某遂捂住张某的嘴,吉某、王某又用胶带纸封嘴,并用绳子捆绑手、腿后抱到床上用被子捂盖,致其昏迷。3人即劫得手机、摄像机一台、存折、纪念币、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7580元。
在逃离时,吉某指使王某、潘某查看王某是否已死亡,如未死再捅几刀,经确认王某已死亡后,吉某又指使两人将王某的尸体移至卫生间绑在暖气管上,后3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绳索勒缢颈部窒息死亡。
持刀抢劫 谋财害命
罪犯苏某是麦积区甘泉镇高庄村农民。2006年3月2日,苏某与同案犯吴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抢劫。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伙同吴某、李某携带匕首到麦积区桥南伯阳路西段农业银行储蓄所门前,将过路的被害人刘某拦住并绊倒。刘某反抗时,苏某持匕首朝刘某的右大腿前侧捅刺一刀,吴某持匕首在刘某的右大腿外侧和左臀部各捅刺一刀,苏某等3人劫得人民币30元、价值24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后欲逃离现场,刘某便抓住苏某呼喊,苏某又持匕首朝刘某的背部捅刺一刀。刘某被刺伤后,拦住一辆三轮车求救,苏某、吴某又威胁三轮车主不许进行救助,随后3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被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理中得知,同年2月27日至3月1日的凌晨,苏某伙同吴某等人连续在秦州区持刀抢劫3起,劫取马某、曹某等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40元。
2006年2月9日凌晨,苏某伙同吴某等人到麦积区文化宫楼下,将一商行的卷闸门撬开,盗窃香烟80余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998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吉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后合并执行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两主犯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抢劫犯吉某、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