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
——天水市物价局负责人就深入贯彻落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问:请问为什么要对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快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罚款额度分别提高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达到100万元。我市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问:我市如何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处罚规定》?
答:一是在全市各有关单位、行业掀起学习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的高潮,及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处罚规定》的内容,领会精神,提高认识,从政治的高度上深刻领会国务院修订《处罚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维护大局的自觉性和责任性;二是各相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多种方式全力以赴做好新修订《处罚规定》的宣传工作,市物价局决定1月22日为全市开展新修订《处罚规定》的宣传日。届时,市、县区物价部门将组织人员在繁华地带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辆播放新修订《处罚规定》录音资料,向过路行人散发宣传资料;三是在市百货大楼、兰天商厦、华联商厦、民生商场、宝商超市、万德隆超市等各大商场、超市门口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进行宣传;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邀请电视台、广播电台、日报、晚报等媒体记者进行现场报道外,同时还要播放、刊登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五是市、县区印制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宣传资料,逐街道、逐门店发放,向经营者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和政策;六是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对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