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其它多种融资方式。推广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发展典当业,启动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引入机构投资者,采用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方式,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积极推动风险投资介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现代农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业的创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由政府(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民营企业单位法人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于由市、县区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资本金,并预算安排投资风险补贴资金。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创建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协会,会员企业间实现资产增信和互保联保。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小企业担保服务。逐步形成政府资本、商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
建立全市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现有市投资担保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为全市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从今年开始,市财政从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整合部分资金,设立天水市中小企业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担保行业发展和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认真落实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90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政策优惠。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健全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坚持前期介入、有限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制定鼓励开办金融中介机构的政策,维护中介机构独立性。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服务。鼓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等级评价、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督促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精简中介程序,规范中介收费,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信用服务。
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组织。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行业中有竞争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龙头企业组织发起行业协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技术交流、联合创新,推动企业在信息、技术、产品研发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诚信,树立良好的行业和企业形象;通过协会平台,促进企业间互保机制的建立,使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抵押条件得到弥补,及时获得银行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银行风险。
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诚信天水”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诚信城市建设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诚信城市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突出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三个重点,加强征信、担保和中介服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惩治失信的社会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充分利用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和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建立天水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征信体系“多网合一”,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模式。各级经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和汇总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及时更新征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培育中小企业的良好信用。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真实完整。
八、进一步改善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建立和谐银政、银企关系。各级政府与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联系沟通反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金融座谈会,及时互通发展战略、产业开发和货币信贷政策及银行监管信息,研究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重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全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完善管理措施,优化金融服务,对企业有效的资金需求及时主动给予解决,与企业真正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共谋发展的关系;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会计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资金远行效率和诚信度。要注重产品结构性调整,开发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增强金融部门信贷资金投放的信心。要主动加强与银行的协作配合,定期向开户行反映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遇到重大经营事项要及时与银行交流、沟通,共同规避资金运营风险。
建立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要对辖内各金融机构经营服务情况和县区贷款不良率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名,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金融机构上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根据评价结果,选择开户、存款银行,安排项目,重点向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市审计局定期对政府资金、项目倾斜情况进行检查。设立市长金融奖励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奖励信贷投放好、核销呆帐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责任考核。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要指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强化服务意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有效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强制性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保证金融监管机构和民众的知情权。各金融机构要健全内控机制,依法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总量应当占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65%以上,农村信用社全年新增农户贷款和农业贷款要占到新增贷款的60%以上。银监局要将中小企业授信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创造的经济增加值、新增和存量授信户数、笔数和金额、授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将其列为对银行业高管考核的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