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孩子在蜡烛下写作业
签了购房合同,交清了23万元的购房款,却被房地产开发商断水断电致使无法正常居住,更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住在自己掏钱购买的商品房里,居然被派出所以“非法抢占住宅”传唤……
2005年7月,张川县龙山镇的马万贵在天水市房交会上与天水广源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秦州区的“嘉秀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按合同规定交了10万元首付款,同时办理了按揭手续。2006年3月底,天水广源房产公司售房部给马万贵打电话称“张家川的公务员担保不行,只能找天水市区的”。在无法找到市区担保人的情况下,售房部的工作人员告诉马万贵“那你就把剩余的房款交清”,随后马先生按照要求在15天内交清了剩余的房款,广源公司的工作人员给马先生开了收款收据,并当场递交了这套房屋的钥匙。
然而马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仅仅过了两周,广源公司售房部又打来电话称“这套房子老总不卖了,叫你现在退房”。从此,马先生陷入了到广源公司多次奔波交涉的旅途。在这期间,马先生从侧面打听到,公司以更高的价钱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
马先生介绍说,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近几年积攒了一些积蓄,为了让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他把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全部拿出来,并借了十几万元的外债才买了这套房子,让孩子在城里上学。但由于这场纠纷,不但没有给孩子提供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反而带来许多不便。更让他不能理解的是,9月17日派出所的民警以非法抢占公私财物为由,将他传唤到派出所作了笔录。一个月前他又去找物业公司要求通电,结果遭到了拒绝,如今上小学四年级和一年级的两个孩子只能每天晚上在蜡烛下写作业。天气一天一天逐渐变冷,而广源公司还在催着让他腾房,他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对此,广源房产公司的行政负责人兼法律顾问山先生告诉记者,马先生在交完首付款后,在接下来的8个月内联系不上,公司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有关“逾期超过30日付款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并由马先生的朋友代领了“通知”。至于为什么发出通知后又接受了马先生的后续交款,他称收款的事情高层领导都不知道,并称还有一些不方便说的内情,公司才决定解除合同的,但他否认了一房两卖的说法。
而马万贵则认为:其一,他本人根本就没有接到什么“通知”,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去领“通知”;其二,他是在该公司说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情况下,按照他们15天的期限交清剩余款项,所以要算违约,只能是天水广源公司,而不是他本人。
马万贵既然已经交清了房款,但天水广源公司却不给予通电,不予办证,且要求退房,使其购得商品房无法正常入住,那么该房产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的丁莉律师说:我国《合同法》所遵循的是严格约定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均严格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马万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2005年7月,马万贵与天水广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准予,使该项合同重要条款——付款方式发生了变化。出卖人天水广源公司与受买人马万贵协商处理,由马万贵现金付清全部房款,这原本是合法、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付清房款、合同继续有效。无论出卖人还是受买人均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和补充协议(口头),在约定期限内,天水广源公司交付房屋,马万贵验收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水电暖达到使用条件。现在,马万贵按合同约定补充协议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却未享有相应的权利。显然,天水广源公司不履行合同,行为违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天水广源公司不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马万贵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两个孩子在蜡烛下写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