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散发“通缉令”
招聘员工咋成了“缉拿罪犯”
本报讯【记者蔚军平】明明是在招聘员工,可一商家却在印制的传单上醒目地写着“通缉令”。到底是招聘人才还是缉拿罪犯,此举引起许多市民不解。
9月6日,秦州区的王先生向生活热线反映,前几天在街上,有人将一张浅绿色的传单递到他手中,他乍一看传单上醒目的标题大字,就被吓了一跳:“××俱乐部通缉令”。后来仔细一看,才知是该俱乐部在招聘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王先生说,暂且不说该传单上的招聘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单就招聘员工时用通缉令之类的字眼,让人怀疑俱乐部是诚聘人才,还是强行捉拿他人,而且竟堂而皇之在街头散发这种传单,实在让人不解。
那么,有关部门和市民是如何看待这张“通缉令”招聘传单的呢?
市工商局商广科董科长:我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另外,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而这张传单上的内容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对这种印刷品广告绝对不会审批,这是个别商家为吸引人们注意而哗众取宠的做法。
市公安局法制科张科长:公安机关内部通令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越狱逃跑的罪犯,这种行为就叫做通缉。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内部通令缉拿在逃人犯的一种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侦查行为、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而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外,公民个人或商家不能发布通缉令以及类似通缉令的东西。商家极不严肃地将通缉令滥用于商务活动,已经有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
某印刷厂业务经理吕先生:印刷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更不能仅图一时之利去越“雷池”,毕竟,守法、自律对印刷企业而言极为重要。现在有个别印刷企业仅为贪图经济利益,印制“通缉令”之类的广告宣传单,我认为不合适。
退休职工马先生: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对他人人格极不尊重的表现。看到这张传单后,准备应聘或已被聘用者,难道就成了被商家缉拿到手的罪犯吗?我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有损我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商家应为自己的这种行为负责,并向市民道歉。
高中毕业生高先生:现在就业压力这么大,找份工作确实不易,我认为只要能被聘用,至于招聘广告如何制作已无所谓,毕竟应聘者处于被动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