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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移红霞】9月4日,记者从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6年起,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我市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以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主要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病的初级诊治。村卫生室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向每个行政村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县(区)财政向每个村卫生室补助不少于3000元。对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和传染病、地方病高发县的村卫生室建设,省上决定每个行政村按1万元给予补助。同时,将落实乡村医生的费用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1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劳务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按50元、20元、30元的标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