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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农民工医保政策9月1日起执行 |
(2006-8-30 10:27:12)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马宝沧 孟东兴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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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能享受医保了。天水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水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于9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天水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共17条,《办法》从本市用人单位概念界定了不分外地或本地农民工之别的参保范围。考虑到本市务工人员工资偏低,个人不缴费,用工单位按全市月平均工资5%(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890元×5%=44.5元,全年534元)缴费。用人单位为其用工人员进行了缴费,其职工可持医保手册和用人单位证明方可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交足起付标准费,可享受最高支付2.4万元以内的医疗费报销。需转院治疗的到当地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可转院治疗。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也可在当地参加医保。《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为用工人员办理保险,用工人员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要求查处。有关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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