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起,我市每年将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并逐年追加
支持非公经济“动真格”
本报讯【记者耀文】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我市此次出台的《意见》从放宽市场准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加强财税支持、改善融资环境,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保障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需求,发挥政策导向、提高发展水平,强化政府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等七个方面制订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指出,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将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并逐年按财政增长比例追加,主要用于非公企业的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从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同时,市委市政府将定期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天水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