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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深思的青少年犯罪 |
(2006-1-4 11:31:25)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肖汉丽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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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近日,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不得不令我们沉思。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案例一:逞强好胜 酿成命案 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恶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别一方面,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4年11月27日晚,武山县城关镇村民张某在其家中与本村周某等三人饮酒时,张某因16周岁的翟某与其女友交往甚密,便提出让周某等人将翟某“修理”一顿,以便阻止翟某和女友接触。同年11月30日17时许,周某伙同本村三人,窜至武山县某中学校门口寻找翟某闹事。翟闻讯后,便身藏匕首一把,并纠集同学等人以便对付周某等人。在城关镇附近公路边,周某质问翟某为何与张某的女友来往密切时,并用右膝朝翟的腹部顶了两下,又用脚朝翟踢了一脚,翟伺机便从后腰拿出匕首,右手持刀朝周胸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周当场倒地,后被武山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药费178.10元。经武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周某生前系长刃锐器刺击右胸致上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武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翟某在听到被害人寻找他时,不是向老师报告或者采取避让等办法,而是纠集同学,拿着匕首积极进行准备,这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意图,因而就没有防卫的前提,故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被告人翟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翟某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相应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先人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金额的80%,共计人民币30498.88元。
案例二:突生歹念 拦路抢劫 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去年8月5日23时许,韩某在武山县某网吧上网时,发现同在此网吧上网的某师大女学生陈某在使用手机,遂起抢劫之意。在陈某离开网吧回家时,韩某尾随其后并打开折叠刀,在某单位家属楼梯口,韩持刀威逼陈交出手机,陈在韩的暴力威胁下交出了自己的波导V5100型手机。韩抢得手机后逃离现场。8月27日,韩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武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出所抢的手机。经武山县价格事务所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韩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进行抢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武山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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