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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强制拆除一违法建筑 |
(2006-1-4 11:28:23)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张文都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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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第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建筑被拆除。 当天,市综合执法系统出动30名执法人员,配合秦州区人民法院对石平安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2005年4月26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秦州区桃园路8号院石平安正在修建二层住宅。经查,该住户持有的秦州区建设局签发天秦建发(2005)015号《房屋维修许可通知书》载明:“原则同意其在原基础、原面积上维修房屋修建一层”。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石平安实为修建了面积为96.79平方米的砖混二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05年5月10日下发了天综罚字(200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了处罚。5月15日,该局得知该宗土地已挂牌出让,停办一切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于6月10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没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9月12日,该局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使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秦州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17日作出(2005)秦行执字第28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限石平安在2005年10月24日前拆除二层违法建筑,但石平安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责令石平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22日,该局配合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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