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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
(2005-10-8 10:41:30)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郭艳秋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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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日前,我市出台有关方案,对安置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措施作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时限。 方案提出,市直2004年底以前退役待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为安置对象。安置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安置对象的安置资格,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安置工作采取就业与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偿的79名市属企业安置对象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属企业安置就业的82名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标准专项支付。 方案要求,接收单位必须于今年10月20日前落实工作岗位,不能按时上岗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安排自谋职业的要在10月底前全部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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