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综合整治活动,集中拆除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楼顶标识牌、广告牌等,全面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高发势头。
二、整治内容
1、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2、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的违法建设;
4、主要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6、违法建设的楼顶建筑物、构筑物和标识牌、广告牌及道路沿线、广场周边、旅游景点内的大型户外广告牌;
7、未经规划、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未按规划审批条件建设的各类项目;
8、全区重点项目实施区域内抢修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9、重点乡镇和移民搬迁区的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行为;
10、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
三、整治要求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接受处理;已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2、各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及职能分工,认真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限期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广大群众应支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行动,鼓励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党员、干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又拒不纠正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私挖乱采行为的,将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办。
四、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结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动真碰硬,确保取得实效。
1、区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点查处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中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2、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综合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区城管执法部门要从严整治私搭乱建行为,对违法违规建筑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要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牌匾,坚决拆除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非法设置的或破损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匾。
4、区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加大土地管理动态巡查力度,对集体土地上各类建设行为进行全面 排查,对违法抢占抢修行为严肃查处,对违章建筑、构筑物依法拆除。依法查处违法出租、出售集体土地、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
5、各乡镇政府要落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建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动机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组织国土所、派出所、综合执法中队等成立联合巡查组,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的原则,及时发现、规劝、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特此公告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