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
秦州区农村居民受灾房屋灾后恢复重建方案解读之三
《秦州区农村居民受灾房屋灾后恢复重建方案》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的对象、范围和办法。
将因暴洪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形成危房无处居住的受灾户列入重建补助范围。将因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或宅基地处于泥石流易发地段使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需整村搬迁避让的农户,不再对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全部纳入重建补助范围。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和无住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入住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对于暴洪地震灾害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受灾户,原则上以灾前户口登记为准。
《方案》规定不列入补助范围的情形包括:对农转非进城或持有农业户口举家外出长期(3年以上) 不居住,且在外自有产权住所,并经村重建评估小组评议评估鉴定未纳入重建范围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构筑物;非暴洪地震灾害损毁、村重建评估小组未纳入评估范围的;非农村居民住房(如公共用房、庙宇等)。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补助对象的确定由受灾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上进行现场评估决议,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区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确定。
《方案》规定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目前,原址重建和分散自建已全面启动,乡镇已与重建户统一签订了重建责任书,并按“3:5:2”的比例分三次(即基础完工后发放30%、主体完工后发放50%、竣工验收通过入住后发放20%)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