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讯(记者王兰芳)本报2004年11月9日曾以《母婴双亡谁担责?》为题报道了乡村医生汪某违规给孕妇助产,致使孕妇及胎儿不幸双亡的事件。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乡村大夫汪某被判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04年4月17日下午2时许,秦州区天水镇村民杨某的妻子即将分娩,杨某遂请来本村个体医生汪某为其妻接生。汪某为杨妻助产时,在未戴无菌手套的情况下,用手反复为产妇助产,并过量使用过期宫缩素。之后产妇出现不良反应,杨某情急之下将昏迷的妻子送到医院抢救,不幸胎儿夭折,产妇身亡。
2004年5月14日,天水市医学会做出技术鉴定:一、认定汪某未戴无菌手套,徒手为产妇做检查,违反操作常规;二、汪某使用过期、过量宫缩素,违反《药品管理法》及产科宫缩使用常规;三、产妇死于感染中毒性休克,与汪某徒手反复做检查有直接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4年11月,杨某将汪某告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汪某在30天内赔偿杨某各种费用33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