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公里路“吃进”101万元
庆阳市西峰区原副区长王忠平在任乡党委书记期间侵吞公款,终审获刑13年
兰州晨报庆阳讯(记者鲁明)一条长仅8.3公里的通村公路,身为父母官的乡党委书记,竟然疯狂敛财百余万元。2月21日,记者从庆阳市了解到,庆阳市西峰区原副区长王忠平,在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时,4年间侵吞公款101万元一案尘埃落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王忠平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2010年1月,在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前,43岁的王忠平任庆阳西峰区副区长。此前,王忠平曾任庆阳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2005年6月到2009年2月,中村乡承建了该乡新堡至白马庙间的通村砂石路工程中的8.3公里路段,其间,王忠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达101万元。其中,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1万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
2011年9月2日,环县人民法院对王忠平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侵吞公款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平采取虚列支出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忠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公诉人认为,王忠平采取虚列支出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改判。同时,王忠平也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其侵吞公款41万元的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记者获悉,此案后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王忠平侵吞公款共计10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于王忠平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