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兰炭原董事长领刑10年
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另3名涉案人也因受贿罪被判刑
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对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潘锡光,兰光大厦原董事长蒋琦,干部王敏,原财务部长裴明兰涉嫌受贿案,于11月14日作出一审宣判。
西部商报记者李同辉 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1998年至2002年,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潘锡光涉嫌受贿11起,总数额达9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潘锡光身为国家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3万元,为他人谋福利,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的9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光大厦原董事长蒋琦,以借款等名义涉嫌受贿9起,总数额5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蒋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干部王敏涉嫌受贿11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贿的1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部长裴明兰涉嫌受贿8.5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收受的8.5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部分案情实录
潘锡光:1.1998年1月,潘锡光以兰炭公司法人之名,为承包兰州市红古区某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薛某从农业银行红古办事处担保贷款4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1998年5月,经潘锡光同意,以兰炭公司总厂出厂价批给薛某炭化硅600吨,为薛某牟利37万多元。薛某给潘锡光送去人民币24万元,潘锡光予以收受。
2.1999年7月、8月,与兰炭公司做石墨电极生意的浙江温州某高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朱某(女),为了和潘锡光拉关系,一天晚上,朱到潘锡光家,提出将兰炭公司当年的产品订货会放在温州举办,并送给潘锡光人民币5万元,潘予以接受。经潘锡光同意,当年兰炭公司订货会地点确定到温州并如期举行。
3.2000年春节前,为感谢潘锡光使她与兰炭公司的生意得以进行,以及兰炭公司将1999年在西宁特钢厂的723万元债权下浮40%转让给她,朱送潘锡光人民币5万元。2001年春节前,朱又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3个农业银行活期存折送到潘锡光家中,潘予以收受。
4.2000年春节前,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为了承揽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炭公司)3号焙烧炉大修工程,给潘锡光送了人民币5万元。在潘锡光的关照下,李某顺利地参加了兰炭公司3号焙烧炉大修工程招标,与其他两个公司共同完成兰炭3号炉的大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