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甘肃新闻>>兰州>>正文

违背国家规定以罚代管 兰州质监局变成“收费站”
(2006-9-8 7:41:5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本报记者 马进帅 魏娟 为您摄影报道 对于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地条钢”的地下“黑工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一旦发现,就应该依法坚决取缔。然而,地处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南路373号的甘肃宏鑫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自2004年11月起生产“地条钢”近2年之久,指称兰州市城关区和兰州市两级质监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先后处罚过4次,罚金达6.5万余元。仅在今年4月到6月,质监部门就对“宏鑫公司”处罚过3次,却从未予以取缔,且未开具任何罚款收据!就这样,只罚款,不取缔,高达6.5万元的罚款终于让生产“地条钢”的“黑工厂”倒闭。

昨日,本报记者接到“黑工厂“老板的投诉后,就此事件展开了调查。

尽管自己的公司是一家生产“地条钢”的非法企业,但说起被质监部门三番几次地罚款,“宏鑫公司”老总刘成立仍然委屈非常。他说,公司自2004年11月开始“地条钢”的生产以来,先后被兰州市两级质监部门处罚过4次。

一罚 去年5月份,兰州市城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对他公司处罚过一次,罚了他们1.5万元,本应该依法取缔,但这次罚了他们就再没有来过。

罚 到了今年4月19日,城关区质监局的张宝兰一行人,来到“宏鑫公司”检查,以公司使用过期钢瓶为由,要罚款1万元。但当时公司没有钱,只交了2000元,5月11日又交了8000元。

三罚 5月25日凌晨,城关质监局稽查四科的杜建伟带着执法人员来到公司,他们公司正在生产“地条钢”,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又被罚了3万元。刘成立称,让他既奇怪又庆幸的是,执法人员离开时,仅仅是让自己再不要生产(地条钢),企业依旧没被取缔。

四罚 老刘说,自己的工厂总共值10多万元,先后已经被罚走6.5万元,如果不早点自行关闭,早晚会连本带利罚个精光。因为害怕再来罚款的,5月25日之后就自行关闭了厂子,没有进行任何生产。6月14日,就在他准备拆除生产设备,洗手不干的时候,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队的王爱民副队长又带着执法人员来了,并且以公司生产地条钢为由罚了2万元!由于公司实在没钱,只交了1万元,至今还“欠”了1万元的罚款。”

记者从几份由城关区及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行政执法通知书及封存决定书上见到,从2006年4月至6月,两级质监部门以涉嫌生产地条钢或使用过期钢瓶为由,先后3次对宏鑫公司调查处理。刘成立说,他想不通的是自己既然干的是违法的事,质监部门为什么不一次性取缔,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罚款呢?况且,他至今也没收到任何一张罚款凭证。

质监局说处罚是合适的

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在老刘的带领下,以为公司索要发票为由,对城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暗访。

“没开发票是因案件未结”

在5楼的特种设备检查室,在谈到今年4月的那笔罚款为何没有开具发票一事时,一执法人员承认曾经处罚过老刘,并说:“没有开发票的主要原因是他自交了1万元后,再没有到质监局来过,案件还没有了结,收来的钱还在局里的财务上放着。”

当老刘问及为什么城关区质监局在两个月内对“宏鑫公司”处罚了两次时,另一执法人员说:“应该说我们罚了他们就不罚了,稽查四科怎么又去处罚?我们罚的是我们罚的,他们罚的是他们的,要不你们去找我们的主管局长冯局长。”

“我们的处罚没有问题”

随后,记者和老刘一同来到了该局冯乐功副局长的办公室,冯局长说:“第一次去你们公司检查的执法人员是我们特种设备部门的,是对你们使用过期钢瓶处罚的。关于没有开发票的事,我过问一下。但是,对你们处罚3万元的决定,绝对没有问题,处罚是合适的。”在问及是否属于重复处罚时,冯局长说:“我们作出的处罚是没有一点问题的,关于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你们处罚的1万元的事,我说不上,因为人家是我们的上级。”

处罚目的是让停止生产

随后,记者与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王爱民副大队长取得了电话联系,王副大队长说:“我们在接到举报后,就到了宏鑫公司检查,结果他们还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我们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当时罚了19000多元,他们只交了1万元,还有9000多元没有交来,在他们交清了所有罚款后我们再给他们开收据。”当记者问及执法部门是否可以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重复处罚时,王副大队长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不存在重复处罚的事,我们处罚的目的主要是让他们停止这种非法生产。”当记者问及对宏鑫公司为什么只罚款不取缔是,王副大队长说:“谁说我们没取缔,现在已经取缔了。”

现场:厂区已被拆除

离开城关区质监局后,记者又随同刘老板,前往他的生产基地看个究竟。在红山根一个非常隐蔽的地方,记者终于见到了这个厂区。一扇破旧的大门被打开后,厂区立即展现在面前。在刘老板的带领下,记者来到生产车间。车间很乱,墙壁上到处都是黑色的痕迹,生产设备已经被拆除,搁置在一边, 但残留下的痕迹证明这里曾经就是个加工钢板的地方。

质监部门违反 “一事不再罚”规定

两家执法单位的这种“只罚款不取缔”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的李生凯和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

分析完本案的证据材料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两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最为严重的一个问题是,他们违反法律规定,对同一事情进行重复处罚。即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城关区质监局已经处罚罚款的前提下,兰州市质监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再次进行就同一事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律师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适当性,两家重复处罚,必然的结果就是处罚过重, 后果必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造成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侵犯。

【相关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1〕11号)规定,“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必须坚决取缔。王嘉亮


最 新 图 片
徽县铅锭冶炼厂排致人中毒续:工 计划投资1200万元 兴隆山东西山将 五星级南湖大酒店奠基(组图) 图文:舞动大漠“风”情 访红色圣地:通渭(组图) 德哇仓活佛即将举行“时轮灌顶大

相 关 新 闻 相 关 专 题
新 闻 评 论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天水在线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天水在线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天水在线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最新新闻
·违背国家规定以罚代管 兰州质监局变成“收费站”
·国家环保总局5专家赴甘肃徽县调查铅中毒事件
·省电力公司一把手最长任8年
·甘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德哇仓活佛在碌曲县举行“时轮灌顶大法会”
·甘肃省国际友好城市交流员研习班在兰大开班
·省纪委书记韩忠信在甘南调研民族工作
·省委书记、省长陆浩亲切看望郑国锠、胡德海、陈慧
·甜木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速写
·甘肃省卫生厅设立专项账户督促医务人员上缴不正当所得
·宕昌县红色旅游蓬勃发展
·徐守盛:坚决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
·陇南市徽县水阳乡发生群体性血铅超标事件
·张掖保护“地球之肾”行动循序渐进
·陇南徽县百名儿童血铅超标 监管不力难辞其咎 
·兰州供电出台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环保总局派专家前往徽县调查儿童血铅超标事件
·兰州百合 陇西洋芋冲刺中国名牌
·徽县铅锭冶炼厂排致人中毒续:工厂被勒令搬迁
·甘肃岷县――长征路上的“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