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综合管理职能,将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统筹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建设、监督、执法等工作。强化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信息化组织领导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和信息化推进机制,形成省市县协调联动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在电子商务发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加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围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两化”深度融合、三网融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信息产业等方面发展需求,加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云计算数据中心电价优惠政策,基础电信企业、甘肃铁塔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生产用电(通信基站、数据机房、大数据中心)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积极鼓励大用户参与直购电交易。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规范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平台接口开发,规范数据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和使用,在信息化标准化领域建立政府与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
(三)拓宽信息化投融资渠道。加大信息化的财政投入力度,设立信息化产业发展基金或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保障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领域的信息化发展,支持引导信息产业发展。各地要把信息化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明确信息化建设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同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完善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资金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投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建立完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加快构建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投融资体系。编制信息产业、信息化项目等投资指南,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公共平台搭建及应用系统开发、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重点领域。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规划、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理、验收、评估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公共性、基础性的信息化项目要实行统一建设,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应用项目,必须联合共建,保证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强化绩效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体系,将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化推进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的绩效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五)推进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技术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创新能力。建立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完善产学研协调与组织机制,加强项目组织的有效分工与协作,推动政产学研用各方能力互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好重大科技专项,鼓励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攻克一批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且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
(六)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健全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依托政府引导,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大众信息化培训。加大对公务员以及领导干部的信息化培训力度,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基层信息化推广带头人。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结合,公益培训与商业培训相互补充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建立信息化人才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培养信息化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和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保障信息化和电子信息产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在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人才培养等领域加强与国外及国内先进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
(七)强化规划实施和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信息化发展的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科学组织,确保本规划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估、滚动调整,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纳入部门业绩考核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