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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
(2015-4-11 9:18:41)  来源:甘肃日报  打印本页

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甘肃,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反映了时代特征,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坚定不移高扬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的庄严宣示,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和长期战略任务,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甘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快建设法治甘肃。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全省社会和谐稳定,为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甘肃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执行更加严格的法治甘肃,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依法治省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根本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从甘肃实际出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依法治省,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把牢正确方向、着眼问题导向、坚持为民取向。把牢正确方向,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不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到我省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走出一条符合中央要求、体现甘肃特色、反映群众期盼的法治建设之路。着眼问题导向,要直面和审视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及党建等领域突出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功夫解决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少数执法司法人员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部分社会成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法治专门人才短缺、能力不够,党委领导法治建设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党规党纪执行不够严格等问题,着力提升依法治省能力和水平。坚持为民取向,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期盼,保障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各环节,实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地方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地方立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维护宪法权威。全省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执法检查。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各级人大、政府要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依法撤销和纠正各种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把每年十二月设为全省宪法法律普及宣传月。各级人大要推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地方立法工作列入党委工作大局统筹部署。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地方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要政策调整的事项,必须报告党委讨论决定。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建立健全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解决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分歧事项,不能久拖不决。依法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制度,落实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依法开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完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

    (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强化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健全人大内部立法体制机制,完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责、程序和制度。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主导,对涉及全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规草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强、利益关系调整复杂的法规草案, 可委托第三方起草。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组织等方面起草的法规草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健全法规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立法规划、计划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法规草案审议工作途径和渠道。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把好立法选项关。完善法规规章草案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法规规章草案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机制,组建专家委员会,发挥立法专家团队作用。加强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建设。完善法规草案的听证、论证制度。完善法规草案提请、初审、审议、修改、表决机制,对经过修改后仍有较大分歧的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完善法规审批机制,细化审批程序、重点和环节。健全法规审议前和颁布后评估机制。完善法规清理机制,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具有地方特色、切实管用的法规规章。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围绕打造经济战略平台,加快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富民多元产业、区域首位产业、丝绸之路经济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管理、投资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水利、农村土地管理和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农产品质量安全、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围绕打造文化战略平台,着眼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的实际和需要,制定体现陇原文化特色的法规规章。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规章,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促进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发展的法规规章,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

    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围绕打造生态战略平台,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促进我省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方面的立法,构建全面、稳定、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制度,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的立法保护,健全完善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法规规章。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社会救助、矛盾纠纷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医疗、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快制定完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扶贫开发、食品药品安全、慈善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加强民族领域立法。围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完善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及时做好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政府必须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向社会公布。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确保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落实事权法律制度,明确省与市(州)、市(州)与县(市、区)政府事权划分。制定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在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中的考核权重。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政府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规则,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加快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专家队伍。试行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办法。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考核,确保决策落实到位、执行到底。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全面梳理部门执法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逐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探索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制定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明确职权范围,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实行执法机关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省政府统一确认的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法制部门业务监督职责、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和惩治力度。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规则和保存、查阅程序。完善细化执法程序,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执法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

    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推广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发证,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跨部门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平台互联、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细化各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对执法活动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查制度,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行为,遏制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加强制度间协调衔接,注重监督实效,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以及规划调整、惠农政策执行落实、扶贫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科学划分和确定不同部门和岗位事权,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形成各项权力、各个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办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确保政令畅通。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方式和程序,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健全和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把“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作为必审内容。加强重点民生资金、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国有企业的审计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整改结果要告知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问责查处。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将重要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逐步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的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厘清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机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

    大力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逐步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优化政务公开、网上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平台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快捷政务信息化服务。

    四、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细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级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和法院、检察院在排除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中的工作责任。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依法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司法人员人身保护制度,从严惩处暴力抗法和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机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推动矿区和林区审判、检察机构改革。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案件线索移送,认真执行重大疑难举报线索集体评估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探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形成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导向的考评体系。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工作,巩固和扩大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成果,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作用。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加大执法司法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和途径,扩大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的广度深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制度,有效约束、规范刑事司法权力运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健全执行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行为。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退出机制,探索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措施,重点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制定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的约束性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整治司法领域不正之风,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扫除司法腐败,切实促进司法廉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五、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真诚信仰法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必修课。组织、人事部门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推动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做到教材、师资、课时、效果四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双联单位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活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增强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司法执法实践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的重要指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构建法治文化宣传新平台,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开展法治题材文艺创作,培育法治文化品牌,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大众传媒普法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普法宣传。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加快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行诚信发布制度,逐步实现多部门跨领域信息联享、信息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使尊法守法成为全省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突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创新公民道德教育形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推广村(社区)法律顾问、法治副主任等制度,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逐步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加强在甘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整合、方便快捷、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健全县域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司法所建设,推进“双联行动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逐步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投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律师、公证员参与机制。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鼓励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开展志愿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支持保障,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紧紧抓住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的有利时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积极做好涉外公证业务,支持省内律师事务所承接跨国跨境业务。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坚持法定途径优先,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切实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在全省设区的市组建仲裁委员会,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化平安甘肃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大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构建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转3版)

    (接2版)依法维护藏区安全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涉黑涉恶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加快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化建设,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和综治信息平台,推广“民情流水线”、“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等新型管理服务模式,提升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法治甘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全面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拓宽选人视野,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积极推动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干部上下交流,注重从基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岗位选拔干部。明确各类法治人才评价标准,分级分类建立法治人才库,抓好法治骨干队伍建设。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与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用好现有法治人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使用双语人才,注重双语人才的引进,坚持和完善双语人才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甘肃省法官培训学院甘南分院双语人才培训基地功能。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探索建立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员额的办法。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扩大社会律师规模,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推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发挥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并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健全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引导法律服务人才向基层和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流动,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吸引、培养发展法律服务专业人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制定法治人才全员培训、双向交流和人员互聘规划。统筹各类法学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法治人才培训,建立利用国家重点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人才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愿意扎根甘肃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过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发挥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一)加强党委对依法治省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委确定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省委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治省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省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依法治省的正确政治方向。市(州)、县(市、区)党委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坚持依法执政。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政策和法律互联互动。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做促进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各级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制度,发挥好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规范党内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严明党的纪律,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全面实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落实“逢提必下”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党员干部到维稳一线、基层一线挂职锻炼,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注重考核结果运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把检查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内制度规定办事、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不称职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五)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先锋引领行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自觉行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全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国防安全利益,严厉打击涉军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与港澳台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涉港澳及涉台突发事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我省境外公民、法人安全,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省的正当权益,维护归侨侨眷权益。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决定》精神和本《意见》要求,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甘肃的伟大实践,为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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