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工作
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对农民购买指定家电下乡产品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的关爱。为便于全省广大农民充分了解这项惠农政策,尽快领到财政补贴,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补贴对象: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从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家电下乡产品,在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期间在我省范围内购买指定产品的人员都可以申领补贴。
2.实施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汽车下乡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3.补贴产品: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大类。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为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
4.补贴标准和数量: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可以补贴2台。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手续,对换购的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对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可以各购买一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5.申领补贴流程:为了方便农民及时领到财政补贴,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程序的通知》(甘财建[2009]160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销售网点现场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也就是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同时,就可以享受到财政补贴,销售网点垫付的补贴事后再与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对于8月15日以前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但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补贴的农民,仍可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和购买家电产品发票,到当地财政所补领补贴。
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需在申报补贴资金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存折。换购轻型载货车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乡镇财政所应在收到农民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买人存折。
农民朋友们,如果您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或疑问,请拨打本地财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也可拨打甘肃省财政厅电话:0931—8891116,我们将在第一时间竭诚为您服务。
甘肃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