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犤2005犦13号)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牞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农业普查的对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甘肃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业普查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农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情况;农户家庭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农户承包与经营的农业用地;农户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情况;各种企事业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情况;乡镇和村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情况等六个方面。
四、农业普查的范围:农业普查的范围包括行业和地域两部分。
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地域范围是甘肃省境内所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五、农业普查的方法:对农村住户的普查按“有户就查”的办法进行;对城镇农村生产经营户的普查按“以地牗设施牘找户”的办法进行;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采用记录查询、部门议查和实地访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普查,采用由乡镇包村干部召集村干部、村民小组干部以及熟悉本村情况的历任村干部、教师等方面人员共同汇总填写的方法进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采用由乡镇农业普查指导员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的方法进行。
六、农业普查的时间:农业普查标准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经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同意,甘南州、陇南市整个辖区入户登记时间提前到2006年12月1日;其余12个市、州入户登记时间均为2007年1月1日。
七、农业普查对象的义务农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按照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的要求,如实、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和回答询问。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1 -2176154 2176152
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