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一、邀请我省选出的在甘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二、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五、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市长、州长和没有省十届人大代表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名;六、没有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委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直属部门及省级群众团体负责人各一名;七、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人各一名;八、出席政协甘肃省九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九、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主要负责人;十、省上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先进单位的3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