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进行安全评估评价、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对地勘单位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资质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水平。强化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三、实施步骤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各市州、县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于2005年年底前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尽快组织开展“三查”工作(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以治“乱”为重点,集中治理整顿,全面完成整顿的各项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
(三)全面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6月):以治“散”、治“本”为重点,围绕全省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健全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及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月至12月):逐级搞好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抽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各市州于2007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上报工作总结,年底前完成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和县区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五、工作要求(一)深入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大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区市要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切实把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上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