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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明年正式施行 |
(2005-9-19 15:43:5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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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将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仲裁委员会受理三类案件
《办法》要求,省上和各市州、县区市都要设立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聘任人员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以后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争议发生60日内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办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简单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仲裁;其他案件由仲裁庭仲裁。决定由仲裁庭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证据不真实仲裁决定撤销
当事人如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仲裁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或仲裁程序违反规定;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真实;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员徇私舞弊予以解聘
《办法》规定,对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当事人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仲裁委员会将提请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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