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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乱穿马路可能要被重罚
(2005-9-10 12:18:40)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兰州晚报  打印本页

     

    听证会现场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是否恰当?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就《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中群众关心的几个关键问题公开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参加此次立法听证会的14名听证陈述人中,有9人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群众中遴选的,4人是有关单位推荐的,1人是听证机构邀请的。听证陈述人中有来自基层的交警,有来自运输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律师,也有普通市民。省人大常委会还从听证陈述人以外的报名人及有关单位中邀请了40名旁听人员旁听了听证会。

    四大问题成为听证会焦点

    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将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四项内容确定为此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

    一、《草案》中规定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恰当;二、《草案》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处罚,是否恰当;三、《草案》中对公路客运、货运机动车超员、超载设定的处罚幅度是否恰当;

    四、法规名称选择以下哪一个更为恰当,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还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焦点之一

    罚款为主还是教育为主?

    【提示】《草案》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道路上滑旱冰、进入高速公路等,将被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

    【问题】《草案》中规定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恰当?

    【正方观点】《草案》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诸多原因中,由行人违规造成的事故占了很高的比例,但对行人、乘车人的处罚却很轻,致使行人、乘车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无视交通法规的存在。因此,纠正行人的交通违规行为应该以严厉的处罚为主,以罚促教。

    【反方观点】《草案》规定的处罚标准过高,不符合我省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罚款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外地来兰的务工人员,更应以教育为主。因为他们不懂法,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如果只是一味地罚款,何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以教育为主更能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和人情化,树立交警的良好形象。

    ■焦点之二

    罚款是重罚还是轻罚?

    【问题】《草案》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处罚,是否恰当?

    【正方观点】治重症必须敢于用猛药。例如新加坡、香港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处罚就很严厉,罚款的额度也很高。事实证明,严厉的处罚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爱。相反,软弱、仁慈则是对违规行为的放纵,是对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漠视。

    【反方观点】就甘肃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言,《草案》设定的处罚额度不宜过高,应取下限。事实上,《草案》应对违规行为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一些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如酒后驾车,应该重罚;但对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违规行为,还应以教育为主。

    ■焦点之三

    对超载车辆该不该重罚?

    【提示】《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超员比例不同,处 200元至2000元罚款;《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量的,处 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货量 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 2000元罚款。

    【问题】《草案》中对公路客运、货运机动车超员、超载设定的处罚幅度是否恰当》?

    【正方观点】机动车超员、超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很多恶性、重大交通事故都是由超员、超载造成的,所以“治超”必须采取最为有效、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同时,治理超员、超载还有利于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无序的竞争状态。“治超”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刻不容缓。

    【反方观点】虽然治理超载非常必要,但《草案》也应该对超员、超载区别对待。例如,很多客车有超员现象,但其中的婴幼儿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应计算在内。《草案》应该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进一步斟酌、细化。

    ■焦点之四

    法规正式名称该如何确定?

    【问题】法规名称选择以下哪一个更为恰当,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还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观点一】法规的名称用《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更合适。因为治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管是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处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不是根本目的,我们不应该忽视教育的作用和意义,这个名称可以使交警执法时的处罚更有法律依据。

    【观点二】法规的名称应该用《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因为《草案》主要是对罚款及罚款的额度作了详细规定,并没有涉及其他处罚手段,将法规的名称定为“罚款执行标准"更为妥当一些.

    立法听证会听证人名单:

    李德奎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植培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新中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振玺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姚恭荣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德福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马国昌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马发明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万宗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立法听证会陈述人名单:

    董文华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中大队大队长

    陈复兴 省农机监理总站站长

    尚晓青 省交通厅运管局党委副书记

    王明强 省统计局车辆科科长

    樊文奎 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

    王思民 天水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素梅 武都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赵建华 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

    杜 旭 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亦农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建民 七里河区私人诊所医生

    王 刚 兰州开源创业服务部

    宋秉阳 白银市林业局工程师陆克斌兰州公交集团司机

    ■新闻背景

    为何要召开此次听证会?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细化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列入了 2005年立法计划。

    8月18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的议案。鉴于这个法规涉及面广,关系到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关系到处罚教育的社会效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就《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中的关键问题,公开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依据。(记者方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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