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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 十种用户可被中止供电 |
(2005-8-17 14:05:13)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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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该《条例》(送审稿)规定,在电网运行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连续供应电力,因故需要停电须提前公告。
《条例》规定,在电网运行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连续供应电力,因故需要停电须提前公告。但在下列情况下,供电企业按规定程序可向用户中止供电:一是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者;二是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清者;三是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造合格者;四是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超过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在规定期限不采取措施改善者;五是违章用电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违约使用电费者;六是违反安全用电规定拒不改正者;七是违反调度纪律,不执行、变相执行或迟延执行电网调度指令者;八是私自向外转供电或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九是盗窃电能者;十是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情况时。
对于破产企业的供用电情况,该《条例》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依法破产,供电企业可以办理销户手续,解除供用电合同。同时,《条例》还对窃电的惩处作了规定: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65天;每日窃电时间,三班制动力用电按24小时计算,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按12小时计算。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乘以本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计算。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向供电企业补缴电费并承担应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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