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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被羁押1677天 证据不足获释并获赔10万 |
(2005-8-4 21:58:30)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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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诈骗罪和行贿罪,宋小森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错误羁押1677天。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已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宋小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余元。
涉嫌诈骗、行贿两度被抓 宋小森是原甘肃省陇恒公司业务处承包人,从1992年到1993年间,他先后与兰州铁路设计院、甘肃省建材公司等12家单位有经营沥青、钢材的交易活动。1993年2月,宋为了优先、便宜购得钢材,向甘肃省物资局兰州物资供应站副主任李爱民(因受贿罪已被判刑)送了现金15000元及金戒指四枚。在与12家单位的交易中,宋小森有收取货款部分履约的问题,也有收取货款挪用给他人供货等情况。为此,1993年11月3日,宋小森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检察机关逮捕,1997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此后,2001年12月3日他又因诈骗、行贿罪被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2003年3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告人宋小森的诈骗罪成立。同时,依照《刑法》规定,行贿罪的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条件,而宋小森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购买到钢材,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宋小森被宣判无罪。
获赔10万余元
2004年9月6日,宋小森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该院赔偿9万余元现金。而兰州市人民检查院以其作出逮捕决定并无违法侵权为由,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宋小森不服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省检察院在复议期间,让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2005年1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宋小森又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省检察院告知他可直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省高院认为,宋小森被兰州市人民检查院错误逮捕,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经查,宋小森实际被羁押1677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宋小森被错误羁押167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余元。(记者 马景霞 实习记者 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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