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29日建设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涉及所有住房类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针对商品房项目,重点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等行为,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假借土地拍卖活动,利用虚假销控表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擅自停止销售可售房源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办理会员卡、认购、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捂盘惜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内部认购行为。
5、销售现场是否按规定要求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动态楼盘表、代理销售机构中介备案证和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公示。
6、对于销售的每套房屋价格,是否严格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现场楼盘表标示价格是否与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价格一致。
7、销售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8、是否违规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等金融服务。
9、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的行为。
10、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
(二)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查处”骗取购房资格、制造虚假交易信息、赚取差价“等行为,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保障性住房)。
4.是否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5.是否存在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6.是否存在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次专项检查自2017年4月10日开始,两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县检查工作并会同各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展复查,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督查。各县根据统一要求,自行组织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