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发[2006] 59号
关于评比表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
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精神,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比表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范围为:我市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全市拟评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2个,优秀非公有制企业11户,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24名。2005年底全省表彰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不再参加本次评选。同一企业不能同时推荐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发展非公经济先进县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形成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宽松和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3、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逐年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在统筹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力度较大。
5 、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成效显著。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6、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的增长速度在我市各县(区)中处于领先地位。
7、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故,完成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
(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
2、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计量保证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3、注重企业技术进步,企业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能力较强。积极争创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杜绝无标生产。
4、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6、能按政策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比较健全,支持工会组织工作,推行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7、销售(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截止2005年底,企业的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2005年度工程结算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在此方面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市场开拓意识强,在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上大胆创新,有比较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3、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了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报酬等方面的制度健全。支持工会工作,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4、注重企业的文化建设,培养员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5、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6、重视并按政策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
7、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截止2005年底,企业的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2005年度工程结算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在此方面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四)近三年内,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偷税、抗骗税、逃废银行债务、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死亡事故,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的;
(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5)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三、评选奖励办法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的评选,在各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先进县区评选条件,由市直相关部门推荐,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县区属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由县区党委、政府审核推荐,市经委对上报的推荐材料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立的民营企业符合参加评选条件的,由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等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参评的企业和企业家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上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2005年度企业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参评企业税金交纳情况,必须出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或有效证明,安全、环保的状况也必须由当地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连同有关证明、证书的复印件一式2份,于2006年5月底前报送市经委非公有制经济科,由市直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附报企业、个人单行材料。
(五)评选出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准备召开的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会上隆重表彰。对评选出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给予5万元的现金奖励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业务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天水市经济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科李海云,联系电话:681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