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古民居保护
㈠加强古民居保护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天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划定七个街区、两条巷道古民居和其它保护院落紫线,明确古民居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禁止在紫线范围内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进行对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造。由市文化文物出版局牵头,秦州区政府负责,划定已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民居的建设控制范围。
㈡加大古民居保护的建设投入
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加、产权人参与的措施,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加大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
1.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古民居,依据房屋保存现状,限期由使用单位投资维修保护。
2.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文化部门投资保护。
3.属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保护。
4.属于公房的古民居,由房管部门制定维修保护计划,三年内全面进行一次维修保护。
5.鼓励产权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片区投资古民居保护或投资一个完整的保护院落以上的,按每亩1元的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㈢加强古民居保护的监督管理
1.在古民居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造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2.古民居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必须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批,并按《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及备案。
3.由市、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分片、分期拆除古民居院落内增建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保持古民居院落格局完整;督促住户逐步改造古民居院内在原有房屋基础上修建的现代建筑,恢复历史面貌,保护古民居院落风貌完整。
4.实行古民居保护责任制。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由文化部门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属挂牌保护的古民居由市名城办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属公房的古民居由房管部门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其他古民居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与住户签订保护责任书。
5.落实古民居保护巡视制。区文化、建设、综合执法部门按其职能确定专人对古民居保护街区进行巡视,对违章建设或破坏古民居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㈣加大古民居保护的研究宣传
把古民居的研究作为古民居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鼓励社会各界研究挖掘古民居的文化、文物价值,研究古民居的风貌特色、建造艺术,研究古民居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古民居利用的有效途径,研究改善古民居居住条件的可行方法,研究解决保护与建设,过去与现在,改造与利用诸方面矛盾的解决办法,做到传统风貌特色的发掘与现代城市个性创造的结合,达到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统一。
古民居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工作。在城市化浪潮中,保护古民居是一项十分困难和紧迫的任务,必须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宣传。采用各种方式方法,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秦州区古民居独有的风貌特色,宣传古民居保护对传承历史,建设特色城市的重要作用,宣传古民居保护对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的资源优势,宣传古民居保护对发展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古民居的意识,加强古民居的保护管理,为天水历史名城增添独具魅力的光彩。
四、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古民居保护是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保护目标、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科学决策,正确引导,保证《天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规划、建设、文化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古民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古民居保护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秦州区古民居保护工作重大意见的认识,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把古民居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名城△ 保护 意见
抄送:国家名城委秘书处,省建设厅、省文化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9日印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