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为抓手,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水县某医院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4月25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水县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住院楼手术室1瓶医用氧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用氧1瓶,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谷某卤肉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13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交叉执法互查中,发现甘谷某卤肉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卤肉制售经营活动,且其库房内贮存的猪头肉等114袋预包装食品无任何标识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指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114袋,没收违法所得933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安县某村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2月2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安县某村卫生室依法开展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卫生室于2024年2月27日,将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有效期为三年的中药饮片230克,以3.50元/克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收取金额8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水县某液化气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3月18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水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供应站9支液化气瓶上装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非自闭式角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谷县某口腔诊所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9日,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谷县某口腔诊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操作区一套聚羧酸锌水门汀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聚羧酸锌水门汀1套,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4月24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电费,违规多收居民电费25005.5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25005.51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教育中心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27日,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家川县某教育中心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福春园骨肉相连串”等原辅料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文件,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5日,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有部分原辅料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文件不齐全,且建立的原辅料台账记录不规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广告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12日,根据案源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麦积区某广告店开展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店为天水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制作了“还有15天笔试、考前抢分刷题冲刺班10天行测+5天申论、原体制内一线实战大咖讲师保提分10—20分、吃住学一体基地班提供住宿”的广告,并发布在该公司抖音号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童车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案
2024年5月21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麦积区某童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儿童玩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州区某购物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5日,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州区某购物超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已超出检定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购物超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管局 转载:马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