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以“护民生”为主线,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三个主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谷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充装活动案
2024年3月17日,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谷县某烤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两只液化气瓶未经检验仍正常充装使用。经查证,这两只气瓶均为甘谷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该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充装销售液化气10吨,违法所得金额18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3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某燃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液化气瓶充装案
2024年3月17日,根据案源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某燃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给天水市麦积区某干果店使用的2只气瓶先后提供了5次充装服务,其中4次无充装记录,未落实充装前后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秦州区某酒店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4年2月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秦州区某酒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天水市秦州区某酒店于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对晚20时至次日8时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共计7142元,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14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谷县某购物广场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1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谷县某购物广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经营的74瓶(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74瓶(盒),没收违法所得512.4元,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麦积区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灭火毯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输送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案
2024年4月1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麦积区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灭火毯和输送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购销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行业标准的灭火毯33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橡胶软管10米,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麦积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和已失效的PVC电工绝缘胶带案
2024年4月1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麦积区某物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物资经营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无合格证,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该产品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该物资经营部销售的PVC电工绝缘胶带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58个,没收已失效的PVC电工绝缘胶带330个,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148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麦积区某化肥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18日,经监督抽查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某化肥经销部销售的复合肥料中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肥经销部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的复合肥料1吨(20袋,50kg/袋),至案发时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1吨,并处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秦州区某咖啡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2月2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水市秦州区某咖啡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该咖啡厅在用的塑料口杯、纸质手提袋和餐巾纸等带有“LAVAZZA”注册商标图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带有“LAVAZZA”注册商标图样的塑料杯589个、手提袋58个、餐巾纸38张,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家川某康复医院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案
2024年3月7日,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家川某康复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对住院病人未提供普通针刺治疗服务而收取普通针刺费共计100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32元,并处罚款1003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水市秦州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16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水市秦州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