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天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且超出政府定价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案
接群众举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且违反《秦州区机动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和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存在未明码标价且超出政府定价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6525元。
案例二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厂经营者冯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小麦粉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标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精制特一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不符合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笨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第4号)要求。
经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于2021年7月份委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厂经营者冯某生产标示生产厂家“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麦面粉。冯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5月1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处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3万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相关设备,同时禁止当事人冯某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 天水市麦积区某果蔬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麦积区某果蔬店销售的黄瓜、豇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黄瓜6kg,豇豆5kg,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获违法所得10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3109元。
案例四 天水市麦积区某电器经销部销售未取得CCC认证、伪造质量标志的燃气灶案
在“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积区某电器经销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与CCC认证证书不一致,属于无证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燃气灶7台并处罚款1192元。
案例五 天水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在“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水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出具的编号为TSLT/水-2023-0321-01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镉”超出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经查,当事人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六 天水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天水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食醋不挥发酸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食醋150袋,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获违法所得112.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10112.5元。
案例七 天水某医疗美容诊所非法购进医疗器械案
天水某医疗美容诊所非法购进医疗器械案。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水某医疗美容诊所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予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八 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案
经群众微博舆情反映,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大米外包装上的两处生产日期均不一致,当事人使用打码工具篡改生产日期。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大米200袋,至案发库存2袋,获违法所得4244.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打码工具1套、涉案大米2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54244.8元。
案例九 秦州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以次充好的微生物菌剂案
在“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秦州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史丹利劲素”大豆70大豆原料微生物菌剂进行了执法抽查,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有效活菌数检验结果与包装袋所印标识结果不符。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史丹利劲素”大豆70大豆原料微生物菌剂70吨,至案发已全部售完,获违法所得40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13830元。
案例十 秦安县某办公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在“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秦安县科瑞办公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5号)”和“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7号)”电池,与市面上销售的其他同类产品外观有所不同,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共23粒,罚款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