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保障灾害性天气物资、生活必需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全市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二、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诚信经营。禁止不标明价格,禁止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 各类经营者不得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商品供应紧张之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谣言,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商场、超市、药店及农贸市场,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客运、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六、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期间生活必需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类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类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