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天水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判决
近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诉刘某、董某等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判决书。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董某等七人连带承担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424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万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刘某、董某等7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生产颜料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河道内,致使我市张家川县龙山镇南河及清水河河段40余公里水体被污染。2021年3月,7名被告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件发生后,我市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通过设置拦截坝、围堰等方式有效防止了污染扩散,妥善处置了“11.26”清水河污染事件。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分析评估,本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53.6万元。
2020年4月17日,天水市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作为“11.26”清水河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部门,向甘肃矿区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商请市检察院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为了确保案件到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代理律师与7名当事人先后多次进行了磋商,前期磋商到位赔偿资金380万,但因未与全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5月20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讼主张。
此案是自天水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例依法判决的案件。此案的依法判决,进一步压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优势,标志天水市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为我市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可借鉴案例。
(新闻来源: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转载: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