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玮主持召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4个疫情防控督导组对各县区疫情防控工作督查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审议了《致全市药品零售经营者的告知书》、《致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及《关于强化餐饮服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的告知书》;就当前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提出了对策措施。
会议强调,一要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风险意识,狠抓工作落实,统筹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二要紧扣职能,履职尽责,巩固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严格落实“三专、四证、四不”要求,切实做到从严管理、闭环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大力倡导文明用餐,积极推广“公勺、公筷、公夹”,严格落实大型聚餐报备制度。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杀用品和防疫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加强退烧、止咳等“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管理,抓好疫苗质量安全监管。三是加强督导,靠实责任,确保疫情防控不出问题。各督导组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包抓县区深入督导检查。对此次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交办,限时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服务扶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关系。在督促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要主动帮扶市场主体搞好生产经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
致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告知书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聚集性传播风险,现就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台账,督促其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点,查验入店人员健康码并做好测温登记,对身体状况和个人防疫信息异常的消费者,应落实管控措施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机构。
二、加强食品追溯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严禁通过快递物流采购进口冷链食品。
三、强化经营场所管理。严格按规定频次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冷链食品库房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并做好台账记录;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
四、加强配送防疫管理。严格落实网络订餐配送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制度,严禁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配送人员开展配送服务;积极推行“外卖封签”和无接触配送模式,加大送餐箱清洁、消杀频次。
五、严格集体聚餐管理。集体聚餐接待单位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大型聚餐活动,认真做好聚餐人员疫情防控管理,人数较多的聚餐活动应分散用餐、加大用餐间隔。积极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尽量避免人员聚集。
六、大力倡导文明用餐。全面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积极推行公筷公勺公夹,反对餐饮浪费。严禁加工、贮存、食用野生动物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制品。提醒顾客保持安全距离,非就餐时佩戴口罩。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致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告知书
广大冷链食品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提前报备。凡从市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邮箱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实施“三专”管理(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
二、切实加强追溯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如实填写进口冷链食品品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索取“电子一票通”(食品购销凭证)并在销售场所展示。
三、确保做到应检尽检。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每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要延伸到最小单元,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四、全面做好防疫消杀。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清洁、消杀,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凡不能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仓证明、有效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等证明材料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储存、销售、加工。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巡查,对来源不明或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致全市药品零售经营者疫情防控告知书
广大药品零售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切实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零售药店应当依据证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认真做好经营场所、公用设施消杀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落实好防护措施。
三、加强进店顾客防疫管理。零售药店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健康码和口罩佩戴提示,配备测温设备、消杀用品,设定安全等候线。严格落实进店人员测温登记、查验健康码、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对体温超过37.3℃的,应及时向属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切实做好“四类”药品实名登记。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和执业药师审方规定,并留存处方备查。全面使用“四类”(退烧类、止咳类、抗病毒类和抗生素类)药品实名登记系统,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溯。
五、坚决维护药品零售市场秩序。零售药店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