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8月16日起至12月31日,在主城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无证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辆的,处一千元罚款,记6分,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处一千元罚款,记12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不足50%的,处二百元罚款,记6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一千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程运输车(渣土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不足50%的,处五百元罚款,记6分;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的,处一千元罚款,记6分;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二千元罚款,记6分。以上违法行为均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七、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未按照规定覆盖所载货物,在道路上遗撒、飘散载用物的,处二百元罚款;工程运输车(渣土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记3分。
八、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处二百元罚款,记3分,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九、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车且驾驶人不在场或者驾驶人拒绝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道路上长期占道停放的“僵尸车”“罩衣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后仍然不驶离或无法联系到车主及驾驶人的,依法强制拖移,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十、公交车不按站点停靠上下乘客的,处一百元罚款;随意变道穿插、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步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及车辆所属单位。
十一、出租车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道路上随意掉头、变道穿插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步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及车辆所属单位。
十二、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五十元罚款;机动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法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三十元罚款,对拒不驶离的予以拖移。
十五、行人有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服从交警指挥、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市、区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条件成熟的路段施划停车泊位,增设临时停车点,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全力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望广大市民朋友和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