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全市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禁止未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建房,对顶风违法作案的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处、拆除一起。
三、严格控制存量建房。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严格追究法纪责任。对拒绝改正违法占用耕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五、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市纪委监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举报电话:0938—12388 (市纪委监委)
0938—8622334(市自然资源局)
0938—8331062(市农业农村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