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协商一致,本案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张某某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12000元并在天水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10月13日,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系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食药领域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生产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批发至宝鸡某粮油店进行销售,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粮油店抽检时发现,送检黄豆芽中含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该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调查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天水市公安局。2020年2月,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因刑事起诉证据不足,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遂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市检察院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调查取证,还原案件事实,并就此案可能涉及到的诉求进行细致考量后认为,张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在生产的黄豆芽与绿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经公告后无人起诉,故将该案起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豆芽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2000元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所起诉的案件事实完全认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张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
此案是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要求办理的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加大此类案件的办理力度,全力净化食品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