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十
旅行社未履行合同条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消费者白先生与天水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途中交通方式为“去为三次动车,来为一次卧铺”,但实际返程却被要求改乘坐长途汽车。消费者拒绝更改交通工具,并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擅自改变交通工具,导致白先生无法按时返程,已构成违约行为。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责令旅行社赔偿消费者因延误返程产生的食宿、误工、交通等合理费用6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既然明确了往返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在未发生不可预知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旅行社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改变交通工具,属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旅行社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