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精神,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城中村摸底调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559号)文件对“城中村”的定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城边村统称为城中村。各县区要按照统筹安排、分步推进的原则,兼顾新区建设和城乡结合部发展,将群众改造意愿迫切、条件成熟的待改造城中村优先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实施改造。
三、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加快城中村改造进度,根据国家现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对《天水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0〕209号)、《天水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30号)和《天水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天市城改〔2014〕5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1.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收益测算。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前,由改造村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对改造村全部集体土地勘测定界,报国土部门核实并加注意见,规划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勘测定界图、宗地界址图、征收面积和市政设施配套等内容确定改造村可利用土地的规划条件,便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潜在投资主体测算投资收益。
2.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主体的确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改造村村民代表大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和信誉度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后,相关县区政府要及时函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及取得方式。项目用地规模由规划部门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拆迁面积、宗地规划条件、改造村可利用土地总量等因素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用地、配套开发商品房和其它经营性用地均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由规划部门按城中村改造项目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地块,国土部门根据确定的规划条件分批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以保障性住房项目报批的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4.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区域内基准地价及其他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61号)相关规定办理。
5.关于城中村改造成本。改造成本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征迁补偿安置费用(即安置房建设资金、征迁货币补偿资金、征迁过渡费等)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含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等相关费用。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主体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迁补偿安置费用,列入该村城中村改造成本。
6.关于城中村改造成本核定与拨付。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核定城中村改造成本,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成本在扣除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计提部分后,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要及时将城中村改造成本拨付项目投资主体。对城中村改造成本大于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部门可按相关政策适当提高规划用地容积率,用于平衡城中村改造投资。
7.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有关问题。城中村改造拆迁面积由镇、村和项目投资主体共同摸底,如实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其拆迁面积最终以县区政府认可的拆迁补偿协议面积为准。因拆迁摸底不准,超出实际安置所占用的土地(含配套开发土地),参照同区域土地市场价征收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大于1:2。
8.关于城中村改造增量安置房的处置。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在安置完成后,可将增量住房以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核算楼面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按商品房进行销售。
四、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征收补偿情况自行制定。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待改造城中村违法乱建行为,控制征收补偿面积,降低城中村改造成本。
五、城中村应按照“体制改革先行、项目改造跟进”的原则,加强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对城中村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予以转变,彻底打破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二元结构。
六、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实施,妥善解决改造村村民持续发展问题,确保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城中村改造要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稳步推进,优先实施基础条件好、改造积极性高的村庄。
八、以上内容与《天水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0〕209号)、《天水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30号)和《天水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天市城改〔2014〕5号)中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城中村改造政策继续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