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劣质有烟煤和
推广使用高效环保节能型煤炭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不合格煤炭的行为,提高型煤的质量,确实防治煤炭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对大气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2+10工作方案》(市委办发〔2015〕52号)、《天水市加强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市委办发〔2015〕5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炭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硫含量高于0.7%、灰分高于2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每批次必须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达到清洁燃煤标准,并重新进行质量检测,达标后方可燃用。
二、严禁运输、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有烟煤,一经发现将依法查扣运煤车辆,没收煤炭并处以煤炭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和销售不合格煤的煤炭经营场所全部予以取缔,同时对场地出租者依法进行处罚。煤炭经营场所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对储存、运输、加工、经营过程中煤粉尘污染环境较为突出的煤炭经营场所,要采取取缔、关闭、搬迁、限期治理等措施,
三、市县(区)两级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各自职责,及时对涉及煤炭销售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要加大推广使用高效环保节能型煤炭力度,积极引导辖区内单位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抵制使用劣质有烟煤炭。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天水市治理大气污染的“蓝天行动”中来,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创造优良环境。
特此通告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住建局
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