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水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在市县区内开展犬只豢养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犬只豢养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因犬伤人、扰民、污染等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纠纷,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水市犬只豢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大型动物伤人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犬只豢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秦州、麦积两区城区及武山、甘谷、秦安、清水、张家川五县城区限养区(含风景名胜区)。
二、整治重点
(一)城区犬只没有免疫、无证养犬的;
(二)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商场、医院、宾馆、幼儿园和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擅自携带犬只到公园、市场、天水湖、渭河风情线等犬类重点管理公共区域内遛犬的;犬只户外活动时不按规定束犬链、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粪便的;
(三)在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四)因养犬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的;
(五)将城郊非限养区内的犬只带入城区限养区内的;
(六)城区无人管理的流浪犬;
(七)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八)未经办理工商和兽药登记,擅自从事经营兽药或非法进行犬类经营性养殖和交易的。
三、工作职责
市、县区公安、建设、工商、卫计、畜牧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豢养的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及时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案件进行处理;
(二)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宠物犬豢养的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及因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及时给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犬只豢养证》;
(三)卫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接种及诊治被犬咬伤者和狂犬病患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
(四)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办理《宠物免疫证》,开展犬只疫病防治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行为和犬类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和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四、整治要求
(一)全市各类公园、广场、商场、天水湖、渭河风情线等管理部门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犬只入内标志,并加强对入口处的管控和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对违法携带犬只入内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出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饲养人应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依法养犬,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市容环境。犬只户外活动时应按规定束犬链、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立即清除;造成环境破坏或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进行赔偿,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饲养人,由公安、建设、卫计、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主动作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动物伤人的,要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渎职责任。
(四)公安、建设、卫计、工商等执法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犬只豢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并做好收容流浪犬工作,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特别是对进入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狂犬、野犬实施捕抓和管理。
(五)豢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的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建设局:8629919 市卫计委:8211323 市工商局:12315 市畜牧局:8214829)。
特此公告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水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