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水 市 公 安 局
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由各县区安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的原则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加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和重要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经营场所无明火设施。
三、工商部门、安监部门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和违禁使用氯酸盐物的,质监部门予以查处。
五、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对城市内乱设烟花爆竹摊点的,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六、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运输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倡导文明节俭燃放方式。结婚、开业等喜庆活动尽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殡葬车辆在市区道路行进中不燃放爆竹;住宅小区内尽量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九、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不得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违禁物品。
十、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公安部门 : 110
安监部门 : 12350
质监部门 : 12365、6822616
工商部门 : 12315、8215011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1月23日
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