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治天水建设献言献策
——第一届天水法治论坛代表发言摘登
11月20日,第一届天水法治论坛在秦州举行。本届论坛是天水市法学界、法律界的一件盛事,也是法学研究和法学会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
在全国上下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之际,天水市法学会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天水建设”这一主题,以“法治论坛”为平台,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通过建立法学研究交流机制,结合实际开展法学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优秀成果,对于深化推动法治天水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报就论坛代表的部分发言予以摘登,以飨读者。
(本报记者 蒋宜斌 张增祥 整理)
法治中国:世界法治的中国贡献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光华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想与制度蓝图的全面呈现,它是对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经验尤其是法治经验的系统概括,是对未来法治中国模式的全面探索,是“法治”第一次以党和国家重大工作议题的身份,获得了与改革、三农、党建等其它议题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被赋予了意义深远的发展期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总结和升华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经验。它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向中国现实、社会常识与理性共识的伟大回归;它是中国共产党及中国人民治国理政思想与方案日趋成熟的表现,更是中国对世界法治理论与制度所作出的独特贡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石法治文献,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本法治蓝图。
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研究
省电大天水市分校副校长、挂职甘谷县副县长 霍珍珍
重新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治理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天水市每年回归刑满释放人员约700人,每年处于安置帮教期的刑释人员达3000余人。这些人如果衔接不到位、安置帮教不好,很容易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对刑释人员的管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弱点、难点和重点所在。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一个亟需深入研究和迫切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从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文化知识和谋生技能的欠缺,使服刑人员在走出狱所后生存能力受限,不容易谋得一份相对稳定的职业,生活处于不稳定之中,而且他们当中未婚或离异者居多,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加之生活水平低下,使他们在面对某些诱因时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改造不彻底,回归后衔接不理想,帮教措施没有有效跟进,回归之后生存环境差,工作和生活流动性大,受不良交友影响及社会保障欠缺等,都是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在抓好源头治理的基础上,以刑释人员自我约束为前提,从刑释人员就业、就医、就学等基本生存及社会环境等方面入手,以防为主,标本兼治,为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走上新生道路创造良好环境,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因此,必须完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法律制度。坚持以教育改造人为首要任务、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首要标准的新要求,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教育转化为主要目的,完善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社会化程度。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一体化”回归保护治理模式,以加强和提高刑释人员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对刑释人员的衔接、帮教和就业安置。
从提升刑释人员生存力和发展力的前提出发,在刑释人员自力更生的同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医疗、失业及养老保障,着力优化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将刑释人员纳入国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刑释人员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试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路径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张小军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型文明形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法治化道路,生态法治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保障。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天水市生态法治建设存在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理念薄弱;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不健全;地方生态执法、司法不完善;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等诸多法治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生态法治保障。
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路径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法治理念保障路径,二是政策规定保障路径,三是生态执法保障路径,四是生态司法保障路径,五是公众参与保障路径,从而形成“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路径。
法治理念保障路径——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法治理念。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法治理念,尤其要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生态法治、生态道德、生态价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政策规定保障路径——健全完善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体系。天水市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健全完善地方生态政策规定的内容和结构体系,适时修改、完善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加强空白领域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健全完善与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体系。
生态执法保障路径——完善地方生态执法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制度,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制度。
生态司法保障路径——完善地方生态司法机制。天水市应逐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此外,建立政法机关合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为推进生态法治建设,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发挥政法机关合力,依法及时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依法制裁破坏生态文明的违法行为。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和监督权。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法治社会既是科学发展的社会,也是充满民主的社会。生态法治建设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行政力量的强制,也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从审判权独立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王保祥
我国现行宪法及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审判权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无论从法治的要义,法治的规律,还是司法本身的规律,诉讼的基本原理来说,以及从我国宪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来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自然而然的应有之义,不应成为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审判权的独立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审判权独立性不足。
审判组织运行的最大问题——行政化。法院在实际管理上没有脱离行政管理的模式,以致审判活动也呈现出行政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级别套用行政干部管理方式;二是对法官的领导方式实际是行政化领导;三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类似行政办公会;四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处理方法,是行政机关的做法。
审判组织运行的层级化、行政化问题。一是法院内部层级过多,不仅影响公正效率,而且一旦出现错案,因各主体职责不明,责任难以划分落实;二是审和判有时脱节,案件层层把关、审批,与行政机关的运作类似,所以还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改变法院现有的行政式工作模式,分离法院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真正确立审判工作的核心地位,突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地位。在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同时,应加强监督防范机制,通过详尽而完备的监督机制把法官对独立审判权的行使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使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处理,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应当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的审判监督职责。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
此外,还应进一步扩大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官的决定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确权法律问题思考
天水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于爱国
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近年来在城镇化进程中,广大农村出现大规模征地拆迁,土地快速城镇化,而失地农民也被城镇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那么农村土地确权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
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地方政府把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不少地方还出现了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常住人口城镇化快于户籍人口城镇化等现象。
对农村土地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土地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吹响了农村改革的号角,其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层面上,应及时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必须对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法、物权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农地征收、宅基地财产权等权利的行使方式、监督制约机制,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流转、出租、转让、抵押作出详细规定,对宅基地的转让、抵押合理约定,对农地制约中与城市土地平等直接上市、提高补偿、农民和村集体收益等方面作出具体的完善修改,确保农民财产权的平等实现。
完成“确权确股不确地”之后,可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期与经营权的分离;做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承包期可以继承、流转、转让、抵押、入股,并将农村土地收益主要用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上来。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麦积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 曹亚斌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第二种是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单独立法。因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育都不成熟,所以应该采纳第二种观点,将其刑事立法与成年人的立法区分开来,单独立法。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情形:
1.犯罪记录彻底消除。曾经因为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再被视为曾经犯过罪或受过刑罚处罚,应视为未犯过罪,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中有关该当事人的相关档案记载也应该被注销。
2.不再履行我国《刑罚》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曾经因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而构成前科的人,在应聘就业、应征入伍的时候无需再向单位和部队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3.合法权利的恢复。在民事、行政领域,因前科而引起的某些权利、资格的丧失完全恢复,从事各种职业也不再受到限制。即前科者在特殊领域、专业的升学、就业等民事、行政、刑事各个领域得到与未犯过罪的公民同等的社会生活保障和不受歧视的法律评价。
4.因前科而引起的刑罚上的不利后果消灭。被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时,不构成再犯和累犯;在量刑方面,曾经被定罪量刑的事实也不再作为量刑中应该考虑的情节。
未成年人前科的保留在某些情况下的确是必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前科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我们应该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与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区分开来,社会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对待,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
对虚拟社会管理法律问题的思考
天水市公安局民警 李贵子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除在传统网络媒体、网络通讯等应用外,网络社区、网络娱乐、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方面的应用也正在不断扩展,网络应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领域,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在一定空间内的不断积聚,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虚拟社会。
虚拟社会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公安机关如何把握现阶段虚拟社会管理法律问题,实现虚拟社会和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虚拟社会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在非传统领域进行的一项特殊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网络运营商、网络公司以及网民实施监管,确保各种虚拟活动合法有效,利用侦查措施和手段,打击网络犯罪,实施网络舆情监控引导,确保网络社会安全稳定有序的一项公安机关专门工作。
在法治社会里,调整社会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主要规则是法律,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提升虚拟社会管理水平,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对虚拟社会进行管理,而严格执法的前提则是有法可依。当前虚拟社会管理的立法由于缺乏整体规划,体系混乱,造成虚拟社会管理的立法滞后。
在全球互联的大时代背景下,牢牢把握确保互联网安全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这条主线,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快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联动机制、多警种协作机制,形成互联网管理体系,促进维护虚拟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