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改善我市小微企业经营环境,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我市将制定出台《天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从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信贷支持、财税扶持、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该《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克服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办法》明确指出,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建立我市中小微企业统计制度,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加强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管理,准确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小微企业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由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该《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多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参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微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2012年起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2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后逐年按8%增长比例加大投入力度。自2012年起将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中的200万元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外增加100万元达到300万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半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在落实公共服务政策方面,该《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微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用地、贷款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更不能人为和随意设立审批环节。积极落实省上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补贴的政策。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培育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培育基地,对申报省上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积极争取省上专项补助。积极鼓励小微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及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的中小微企业除积极争取省上专项奖励资金外继续按照《天水市工业强市奖励办法》市委办发〔2009〕121号文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