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卫生
部公安部有关要求维护医疗秩序保障
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要求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明确任务,靠实责任,认真抓好医患矛盾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要求
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意见
(天水市卫生局 天水市公安局)
去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医疗纠纷案件,个别患者及其亲属在医院采用非正常行为,聚众围堵、打砸医疗机构,殴打医务人员,无理要求巨额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和医疗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安全。为了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医疗与治安秩序,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电发[2011]435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就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提高对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和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作为“平安天水”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迅速应对、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切实加大对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通知精神的宣传, 加大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先进事迹的报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学科普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命科学与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努力营造尊重科学、尊重医务工作者的良好氛围。要准确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及时发布医患纠纷的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避免、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全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医疗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医患纠纷发生。
1、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增强预防为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首诊医院、首诊医师负责制等规章制度,对就诊患者要合理检查、认真施治,对危重患者要及时会诊、迅速处置,严禁推诿、扯皮、贻误患者救治的现象发生。要全面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技术水平, 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相关诊疗告知程序,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的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取的各项检查、治疗项目及收费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患者,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要征求患者或家属或单位同事同意并签订协议,与患者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要落实临床药师制和处方点评制度,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要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2、健全医疗安全预防与处置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和医患纠纷防范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及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医疗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各科室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情况,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主动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了解掌握患者及家属的诊疗服务疑问,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投诉,科学做好解释工作,认真提供咨询服务,努力化解医疗服务矛盾,把医疗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患方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同时组织调查,通报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防止事态扩大。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提前通报有关情况。
3、着力抓好医患矛盾排查调处和化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和指导,对容易引发医患纠纷的隐患和问题逐一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要积极借鉴省内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经验,大力整合医患纠纷调解资源,拓展调解渠道,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患者权益维护协会等组织的平台作用,完善调处制度,优化调处程序,建立合理有效的多元化调处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要立即启动协商、调解机制,并于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主动化解矛盾,努力在医院内部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患者及家属与医院双方在3日内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立即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由第三方积极调处,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医疗机构应当自医疗纠纷解决后7日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积极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精神,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治安秩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和医警协作机制、辖区管理联动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 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 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破坏医疗机构设备和公共设施。
2、各级公安机关要对以医疗纠纷为由,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抢夺病历资料及围堵大门、通道、病区、手术室,在医疗机构太平间以外的其他场所停放尸体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经反复做工作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侮辱、殴打、围攻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毁坏医疗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果断制止,依法查处。
3、各级公安机关要对专门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医闹”依法严厉惩处,坚决铲除活动在医院及医疗纠纷中的涉黑涉恶团伙;对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办、快破;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侦察终结后, 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个案线索和职业“医闹”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内部保卫力量,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一旦发生问题能有效取证、及时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协同组织开展打击“医闹”行为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