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对机动车废气排放污染进行有效监管,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决定自2011年12月20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为做好我市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范围
凡拟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车、外埠转入车辆和本市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均可申领环保合格 标志。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并不免除接受正常的年检、抽检、路检等其他责任。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种类及其排放要求
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经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我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为天水中航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水市麦积区二十里铺中航天水飞机工业有限公司西侧),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三、申领环保合格标志需提供的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含正本和副本);
2.办理私车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相关原件。
四、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的具体要求
1.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方式: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结合机动车安全检测工作同时进行,凡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的机动车须同时进行尾气检测,同时申领环保标志。
2.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新购置机动车凭有效的机动车所有人证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人员按照本市执行的新车阶段性排放标准,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直接核发环保标志。外埠转入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国Ⅲ”及“国Ⅲ”以上标准车型的,还须申请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标志。
3.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车辆在安全技术年审的同时申请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凭有效的环保检验报告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证件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4.机动车所有人可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换发手续。
5.代他人办理环保分类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了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份。
6.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分类标志的,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处罚。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不含节假日):上午8:00至下午6:00
地点:天水中航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