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
关于夏季“百日利剑”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全市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季“百日利剑”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点打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 杀人、伤害、抢劫、抢夺、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 充当黑恶势力打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的。
(四)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敲诈勒索,强行收取保护费的。
(五)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扰乱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生产、生活秩序的。
(六) 组织、诱骗、教唆、暴力裹胁群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包庇非法传销活动的。
(七) 经营地下赌场、设赌抽头、利用电子游艺、动漫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
(八)经营色情场所,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的;吸食毒品及教唆、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
(九)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
(十)以发布手机或网络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财物的。
二、敦告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各级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罪责较轻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阻止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在逃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宽大处理。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拒不投案自首,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互相串通,畏罪潜逃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重惩处。
五、违法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帮助其隐匿、转移作案工具或者赃款、赃物,伪造证据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六、全市各界和广大公民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违法犯罪人员,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揭发检举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或以下电话
刑侦支队:0938-8312059
治安支队:0938-8312034
禁毒支队:0938-8312212
经侦支队:0938-8312025
反邪教侦查支队:0938-8312265
秦州公安分局:0938-8316581
麦积公安分局:0938-2114000
接受举报单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